
众所周知,这场始于雷曼兄弟倒闭的危机的后果之一是,此类事件在全球引发了巨大的法律和监管活动。
因此,在欧盟层面,就风险投资部门而言,已经批准了一系列规则来规范一个在欧洲层面上大部分解除管制的部门。
我将这篇文章集中在一个规则中,不影响其他人可以在以后的文章中分析的事实: la 指令 2011/61 / EU 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经理 (AIFMD), 根据第 22/2014 号法律转移到西班牙法律体系。 该标准建立了所有管理资产规模 (AUM) 超过 500 亿欧元或 100 亿欧元(以 caso 被杠杆)。
欧盟委员会现在专注于准备修订 AIFMD 指令的工作,虽然他们本应在今年全年开始,但要到 2018 年才会这样做。
虽然预计不会对标准进行深入修订,但目前正在讨论、审查和分析的关键问题是:
- El 杠杆概念,这仍然是一个关键因素。 一些国家当局显然更倾向于对 AIFMD 的杠杆规定采取限制性的观点,并坚持认为在控股公司层面产生的债务应包括在基金层面的杠杆计算中。 业界辩称,控股公司的债务不应归于该基金。
- 一些东道国一直在实施一项 担心、基金或子基金,以及对管理人试图在上述国家使用其原属成员国监管机构授予他们的护照时的额外要求。
- 的概念 “商业化”、“预商业化”和反向应用(或“反向征集“),在这方面,国家立法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以及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不同方法,这在实践中产生了问题。
- 报酬原则。 英国、丹麦、德国、法国、斯洛伐克、芬兰和瑞典表示,他们不打算遵守欧洲银行业协会 (ABE) 关于“奖金上限”的建议的全部或某些部分,这是一个目前仍然开放的辩论。
- 来自第三国的护照. AIFMD 为欧洲管理人的内部市场和欧洲基金的商业化建立了通行证。 对于非欧洲经理人以及在欧盟管理或交易非欧洲基金的欧洲经理人,该指令规定,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可以批准第三国护照; 例如,如果该实体获得欧洲监管机构的许可并完全符合 AIFMD。 在英国退欧程序完成之前,欧盟委员会似乎不会就护照做出任何决定。
该指令规定了逐步淘汰这些国家私人配售计划的可能性。 三 (3) 年过渡期过后,欧盟委员会必须决定是否应逐步淘汰平行的国家制度。
如果第三国护照的设计方式不适合市场,它的引入(结合可能取消国家私募制度)可能会减少非欧盟风险投资经理和公司的市场准入。欧盟投资者的选择。 出于这个原因,即使在引入第三国护照之后,也可能需要维持国家私人配售制度。
与此同时,作为欧盟单一资本市场流程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也在考虑提出一项横向倡议(综合指令),涵盖 AIFMD 和 UCITS 指令下的护照。 欧盟委员会旨在根据 AIFMD 指令和 UCITS 指令使护照更有效和更具吸引力,并加强资金的跨境分配。
胡里奥·维罗索·卡罗. 商业区合伙人/风险投资。 布罗塞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