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尽管可能还不够充分),至少在金融领域,被称为 MiFID II 的监管旨在在不同领域加强当前欧洲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是其主要目标之一,加强投资者保护。
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法规明确规定,成员国必须保证提供投资服务的实体以透明的方式行事,并符合其客户的最大利益。
因此,提供咨询服务的实体必须告知投资者建议的成本,明确说明他们的建议所基于的内容,特别是他们在向客户提供个性化建议时处理的产品类型,如果他们在投资事项方面的建议是本质上是独立的,如果他们定期评估他们向客户推荐的金融工具的适用性。 当在独立的基础上提供建议时,有必要对来自不同供应商的足够数量的产品进行评估。
深化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提高他们所接受服务的透明度的目标,上述规定还限制了提供独立咨询和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实体接受和保留投资提供者激励措施的可能性。 上述奖励必须全额返还给客户,客户必须及时并定期获知该奖励,以及与投资和辅助服务相关的所有额外成本和费用。
好吧,在我们法律体系即将实施的监管背景下(其生效不能延迟到 3 年 2018 月 XNUMX 日之后),其中 INDEPENDENT 建议明确配置为唯一能够遵守监管机构追求的最终目标的建议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和透明度,我们发现当前的税收可能对实现这些目标构成严重障碍,特别是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
的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了计算净动产资本(来自利息、股息、固定收入、储蓄保险等)的回报,只考虑可转让证券费用的管理和存款。不是假设考虑对投资组合进行酌情和个性化管理的金额。 就其本身而言,为了计算资本收益或损失的金额(就金融投资而言,主要来自股份、投资基金和 ETF 的转让),将其视为收购价值的一部分收购所固有的费用和税费(不包括利息)。
另一方面,就增值税而言,现行法规要求将 21% 的佣金用于向客户收取的全权委托管理和咨询佣金。
因此,我们“先验地”发现,想要聘请独立咨询服务(或全权委托管理)的个人投资者可能会因必须支付明确的佣金而从税收的角度受到惩罚(没有其他公式可以根据MiFID II 规定),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并且在计算您的个人所得税净应税收入时不得扣除。 事实上,这种不利的税收待遇正是那些喜欢选择非独立建议模式的人使用(并将使用)的主要论点之一。
因此,鉴于目前的情况,立法者对现行法规进行审查似乎是合适的(而且最重要的是方便),以便咨询委员会(无论是否独立)和酌情投资组合管理委员会,以便 i)不鼓励(甚至间接)维持该部门的某些有问题的做法,并且 ii) 税收是一个中性因素,不会干扰所提及的 MiFID II 法规所追求的目标的有效实现。
费尔南多·H·埃斯特韦斯·奥勒罗斯, Diaphanum 证券公司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