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自由罪和性赔偿罪中的同意: caso “阿兰丁”

“毫无疑问,社会观念将对法院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并将在不超出其限制的情况下确定改革的范围。”

El caso “包裹“2016 年,它在西班牙社会对侵犯性自由和性赔偿罪行的敏感性方面产生了一个转折点。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媒体或多或少的压力外,法官们所面临的困难也可窥一斑。 一方面,要评估所发生事件的哪个版本是真实的,还要定义该行为将归入哪种犯罪类型。

这种情况所产生的最大的社会排斥与其说是受害者被几个对象包围的无助感或害怕类似的情况会重演,不如说是可以质疑她所遭受的情况是否真的发生了,这令人生畏,似乎在社会眼中,唯一没有看到它的机构是司法机构。 几乎比无罪释放更糟糕的是纳瓦拉省法院对性虐待的定罪,因为大部分社会要求将其视为性侵犯,并且最高法院最终纠正了其法律分类。  

面对这种情况,最近通过了《全面保障性自由组织法》,又称“性自由法”。是是是”,政府打算解决这些问题。 为此,除其他外,它引入了对《刑法》第八章关于受害者所表示同意的有效性的修改(“会明白的 -说项目- 当受害人没有通过确凿的、明确的外部行为自由地表现出来的时候,就没有同意,根据同时发生的情况,他明示参与该行为的意愿"),以及将虐待和性侵犯这两种犯罪类型减少到仅第二种。 这样一来,追求的是,​​受害人不再需要证明存在暴力和恐吓,法律上的资格就是性侵犯,即使施暴者以其优越感或意志薄弱的状态虐待她,他将被定性为侵略,但它也旨在通过修改同意的概念,为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护,即只有通过受害者的明确表示,同意才能被视为有效。

在本文中,我打算分析修改刑法典的用处。 为此,我将首先揭示此类犯罪中的主要证据问题以及判例得出的解决方案。 然后我会总结的句子 caso “阿兰迪纳” 提供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最后,评估这次刑法修改可能对未来产生的影响 casos.

对侵犯性自由和赔偿罪的举证尤其困难。 在相当数量的 casos 证据基本上基于受害人的陈述。 保护受害者的性自由和赔偿,同时也保护被告的清白不受任意决定的影响(行政长官第 24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11 条、《保护人权公约》第 6.2 条)权利和基本自由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2 条),最高法院刑事分庭一再声明,为了证实仅基于受害者的陈述的判决,法院必须核实某些人的同意衡量声明真实性的标准。 如果符合本决定中确立的标准,仅受害人的陈述就可能足以破坏被告的无罪推定并证明其定罪是正当的。 在 caso 否则,或有疑问时,必须驳回指控。 (111 月 1999 日的 STS nº30/XNUMX)。

既定标准是: 可信性 受害者的陈述(不存在掩盖真诚的仇恨、报复或敌意的虚假动机), 真实性 (陈述本身必须是合乎逻辑的,并被外围的佐证所包围),以及 坚持起诉 (在连续的陈述中没有必要的修改,没有歧义,连贯或没有矛盾)。 这些标准是一些评估指南,便于审判法院评估口头审判期间所使用的证据,从而确定受害者的唯一陈述是否足以推翻无罪推定。

El caso “阿兰迪纳”足球运动员的混凝土,在 caso 如果事件发生在 CP 的修改发布之后,它会非常相似,当然它不会像在立法者提出新的措辞作为解决方案以促进犯罪证据。

要分析这几个方面,首先值得分析两个实例的故障:

根据布尔戈斯省法院的裁决,虽然申诉人向一些朋友评论说性行为是自愿的,而对其他人(家人和顾问)说并非如此,但法院认为这种版本差异是归因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不成熟,其动机是与她的形象和获得批准的需要非常相关。 听证会还依赖于专家心理学家的意见。

关于对同意的刑事相关性的评估,考虑到这是一个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的问题,听证会认为受害人的堂兄和朋友的陈述证明了她实际上同意其中一个在她与三个男孩第一次见面后,她在其中一个房间里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 考虑到男孩的年龄(19 岁)以及他与受害者之间的成熟程度,法院在适用艺术时。 《刑法》第 183 条之四,认为他的责任被排除在相同的无罪。

相反,分庭了解到,其他两名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分别为 24 岁和 22 岁,并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些的成熟程度更大,因此她本可以给予的假设同意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

关于完成性侵犯罪所需的恐吓,法院参考了 953 月 2016 日的 SSTS 15/1169 和 2004 月 18 日的 XNUMX/XNUMX,据此,足以证明恐吓它已经足够和有效。 法院理解,在这方面已经证明了充分性和有效性 caso 鉴于其中一名被告人是三名体质较好的年长男子,关灯,他们脱下她的衣服,抓住她的手和头,造成环境恐吓的情况。 所有这一切,再加上前面提到的不成熟,使受害者无法做出反应,使她受阻,并担心她的拒绝会导致施暴者的暴力反应。

省法院认为,适用最高法院的标准,受害人坚持自己的陈述,缺乏伤害被告的虚假动机并且是一致的。 他还估计,每个参与者都作为他们个人行为的作者和他人行为的必要合作者负责,因为他们知道他人执行的行为的表现。

听证会在证实其判决时非常清楚,它通过既定标准推断出是否得到了受害者的同意,不是因为它是明示或默示的,而是因为它对他的证词进行了评估。

相反,卡斯蒂利亚莱昂高等法院修改了已证实的事实。 上诉分庭保证,鉴于其自相矛盾,联合评估的未成年人的陈述在事件发生的方式方面并不完全可信,因此没有认为存在恐吓的证据。

无论是指控还是检察官办公室都没有质疑事实,即证明受害人在三人被指控的性侵犯事件发生后不久与其中一名被指控的肇事者发生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非微不足道,而且这并非微不足道。这种情况将成为高等法院证明受害人在陈述中没有恐吓和不协调的基本支柱。

对于上诉分庭,受害人的陈述(他将房间内发生的性行为归因于恐惧造成的封锁)与他在事件发生之前通过交换性内容信息而受到谴责的行为之间并不一致并同意陪同其中一名被告到他的家中,以及在他离开房间后立即与其中一名被告发生被谴责的事件时,自愿在其中一间房间与其中一名保持性关系,以备日后使用,另外,吹嘘你朋友的遭遇。

虽然法院将受害者版本的差异归咎于对她的形象和年龄的担忧,但最高法院理解,同样的担忧也可以成为理解她被指向一个虚假动机的理由,即她害怕他父母的反应是,在提出申诉时,他们已经知道这起丑闻。 此外,受害人的姐姐表示,她承认自己的行为“部分有义务,部分没有”,当他意识到事件的规模时,那种恐惧已经侵袭了他。 也没有考虑到,因为这个原因,有外围元素可以断言房间里发生的事件是违背他们的意愿发生的。

这样,原则“在dubio pro reo“在法院做出裁决之前,该裁决非常自信地将受害者的不协调归咎于与年龄有关的情况,而不是被告。 这对他的形象的高度重视和对批准的需要可能使受害者既向他的朋友吹嘘事实,又向他的父母隐瞒事实。

因此,分庭在没有恐吓的情况下,对于两名被告(24 岁和 22 岁),理解他们没有犯下攻击罪而是性虐待罪,他们应对该罪行负责,因为,即使不能使受害人的陈述具有可信度,16 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遗嘱也缺乏法律意义。 分庭也不认为行为者不知道受害者的年龄或不知道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应受惩罚的,正如辩方所称,尽管它确实承认年龄和成熟度的相对接近可以减轻在一种高素质的方式。基于艺术。 21. CP 的第 7 条与同一文本的第 183 季(州检察长办公室的 1/2017 号通告)有关。  

虽然法官“到什么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成熟程度相对于未成年人更大,并且法医专家的报告比当事人的报告可信度更高,因此最高法院指出,前者没有说明有任何技术可以评估成熟度和部分原因是被告在童年时期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 这种细微差别对于减少句子非常重要。

关于另一人(19 岁),决定无罪释放他,因为他在 caso 正如专家证据所证明的那样,这种密切关系不仅是相对的,而且是明确的,因此免责也延伸到沙龙的行为。

因此,监禁刑期从 38 年延长至其中一人无罪释放,另外两人分别被判处 4 年和 3 年监禁。

这个的 caso 由此可见,不幸的是,无论刑法的措辞如何修改,受害人表示同意的有效性问题在程序实践中仍将继续存在。

为此 caso,对于许多其他人来说,如果投诉人以某种方式给予她的同意,无论是默许的还是明示的、决定性的还是明确的(目前已经在 art. 178 和 181 条)。 在实践中,如果现在需要明示同意,被告人会以这种方式为自己辩护,并且在审判期间,投诉人将继续被要求破坏被告人的无罪推定。不需要(至少通过验证最高法院的标准),无辜的人可能会因不存在的罪行而被判刑。 实际上,对这种无罪推定是否被破坏的评估将通过受害者的证词,通过验证最高法院的标准来确定,而不是通过同意的方式。

当然,一切都取决于法理学对新术语的解释”通过决定性和明确的外部行为自由展示”,但对于辩方来说,声称不了解该类型的某些要素确实会更加复杂,要让法庭相信被告以错误的方式解释了现实将更加困难。 在评估受害者对其性自由的意愿时,他的轻率将不再那么广泛,而是更加严格。 为被告缺乏意图(即类型错误)辩护,例如,因为受害者陪他回家,深夜,并自愿进入他的床,将不再是理解的障碍,他表示同意,因为原则上这种行为不会被解释为立法者希望在下一次修改刑法典中引入的内容。 如果这是立法者的意图,它会在某些方面有利于 caso大概是为了保护受害者。

也可以说,压制第二卷第八章第二章,即区分虐待和侵略的资格,可以促进类型的正当化,因为暴力或恐吓的存在与否是没有意义的。与包容不再相关,但这并不能再次消除受害者必须证明他所谴责的并实现这一点,他的真诚、坚持和连贯性将是真正决定失败的因素。

在这 caso 具体而言,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一事实的唯一区别在于,对两名被定罪者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原则上分别判处 4 年和 3 年。 ,具有滥用资格和高度合格的减刑情节(CP 的 21.7º 和 66.2ª),以新的加重情节“集体性侵犯”,继续将加重情节与减轻情节相结合,必须对句子的个性化进行补偿(《刑事诉讼法》第 66.7ª 条),原则上,该句子的程度较低是最合理的(减轻处罚的)一个是高素质的)通过是3年6个月至7年的刑期 casos.

这两名被告的定罪是基于缺乏受害者的假设同意可能具有的法律相关性。 在许多其他 casos,受害人已年满 16 岁,因此根据两个刑法的措辞,结果将是无罪的。  

有争议的是,两个人交换带有性内容的信息,并且一个人自愿陪伴另一个人到他的家中,或者他与其中一个人有自愿的性关系,这可能意味着受害者同意报告的另一次侵略。 当然,受害者可以随时改变主意,出于社会声誉的原因向她的朋友炫耀。 但是,凡事 caso如果有理由让法院对受害人指控的可信度、合理性和持久性产生合理怀疑,则必须始终对这些理由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毫无疑问,社会观念将对法院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并将在不超出其限制的情况下决定改革的范围。 然而,应该记住,这些罪行已经被 Beccaria 认为难以证明(Dei delitti e delle pene, Ch. XXI)

豪尔赫·阿圭罗·拉福拉, 刑事律师和执行合伙人 Fukuro法律.

18.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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