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金融体系的主要异常之一是几乎绝对禁止 IIC 能够通过证券借贷调动其投资组合。
事实上,虽然 IIC 法 30.6/35 的第 2003 条使经济部能够对这个数字进行监管,但事实是这种监管并没有发生(RD 875/2015 的 DA V,在账户条目上,它只允许 IIC 借出证券以便利信贷投放市场和股票市场结算)。
IIC 支持的禁令特别限制了证券借贷数字在我国的使用,众所周知,该数字对证券市场具有明显的积极影响,因为除其他影响外:
- 提高结算效率,降低风险。
- 它使价格稳定并增加流动性。
- 它允许借款人使用更广泛的投资策略,尤其是充当“做市商”的权力。
此外,尤其是西班牙 IIC 仍然作为证券出借人的禁令,剥夺了他们:
- 一种以最小风险最大化投资组合盈利能力的非常有用的方法(由于始终使用的保证)。
- 一种使您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并降低成本(尤其是托管)的方法。
不要忘记, 大多数西班牙 IIC 是 UCITS 基金,我们质疑的禁令正在严重损害数百万小投资者 谁是上述产品的主要索赔人。
另一方面,自 2005 年以来,随着所谓的 UCITS III,欧洲法规允许 IIC 使用证券借贷,将其视为更好的投资组合管理的原型技术。 在 UCITS III 之后,实施指令 2007/16 以及 CESR 和 ESMA 的指南已经澄清并指定了它们的使用。
2008 年 30.6 月,经济部完成了制定上述第 XNUMX 条的命令草案的准备工作,该条甚至得到了国务委员会的有利裁决,但由于当时的情况而未获批准。 这是一个结合了安全性和灵活性的文本,不仅满足了行业,而且特别是 CNMV 对它所包含的预防措施和审慎规则的满意。
上述项目只要改动很小,就应该尽快成为常态,主要是为了小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消除与当今欧洲监管格局明显不符的国内奇点。
格雷戈里奥·阿兰茨·普马尔. 律师。